《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发布日期:2007/3/10 9:58: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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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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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应当向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二、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统一称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四、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申请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外国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六、对利用我国单方面提供免办签证政策来华者,入境后不得向公安机关提出任何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申请。
七、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L签证。
(一)旅游者
1、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可以获得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一次签证,最多可以申请两次。
2、旅游团不得申请团体签证,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可以获得与实际情况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只能申请一次。
3、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分离人员可以获得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
4、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可以获得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签证。
(二)探亲者
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3、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4、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5、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3)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4)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上述第1至第5项人员可以获得有效期6个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