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科规〔2020〕2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和《科 技部等 6 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 260 号),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 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体现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一)实施增加知识价值导向收入分配机制。探索建立符合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特点的工 资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 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高层次人才、 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高校 和科研院所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及单位引 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对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得者按 1∶1 进行配套奖励,按照省级科技奖励资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级科 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
(二)强化绩效工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省级科研项目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 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 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 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二、持续加大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三)赋予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推进以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 模式,实行重大科技专项首席专家负责制。省级科研项目评审时,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 为主进行评审。省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 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具有相应授权 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 计划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四)优化科研项目管理。优化省级科研项目形成机制,探索“定向委托”“揭榜制”等 科研组织模式,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简化科 研项目过程管理,实行申报阶段“无纸化”。完善科研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办法,财政支持经 费 20 万元及以下的省级科研项目验收,可依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实行审核验收;项目 集中、管理规范、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试点推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 每年定期报送备案单位项目验收情况综合报告。(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省级 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五)简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简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 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 用 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 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包干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单位依法依规制定。允许 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中的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 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 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落实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 的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应依法依规制定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在纳入本单位财 务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基础研 究和软科学研究等领域,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 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财政 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六)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 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 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 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落实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等单位免税进口相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等优惠政策。支持未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通过开放共享方式使用其他单位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省税务局等)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 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 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审批或者备案。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 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高校和科研院 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 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单位可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10% 的比例,用于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研究院、产教融合基地和 科研分支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 员的股权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转 制科研院所、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科技 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三、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八)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开展省属高校二级学院取消行 政级别改革试点。完善自主招聘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可以自主聘用人员。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 机构负责人。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 式从事创新活动。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岗位自主聘用, 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 管理转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九)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有关规定,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完善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措施。对科研实力突出、高层次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可按规定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各市(州) 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周转使用事业编制,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 位,在单位人员编制外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 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 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 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级科研院所 行政主管部门等)
(十)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自主制定职称 评审方案,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按照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 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 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 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试点探索将技术经纪人纳 入自然科学领域职称评审系列。(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省级科 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四、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十一)强化章程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制定或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明确规定单 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 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 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主管 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十二)强化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 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 向和实绩导向,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长效绩效评价机制, 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 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 考评价结果。(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十三)强化内控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 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 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主管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内控 制度建设。(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五、改进科技创新保障服务工作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要制定完善本 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 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责任单位:教 育厅、科技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十五)强化政策执行。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本单位的 操作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 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鼓励中央在川高校和科研院所全面适用本政策。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 研院所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各市(州)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 科技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十六)健全创新失误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 革创新,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 的单位和个人,明辨“为公”与“为私”,分清“无心”与“有意”,判定“无禁”与“严禁”, 严格区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努力形成支持大胆干、大胆闯,鼓励敢担 当、敢作为的良好氛围。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 门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省级科研院所主管行政部门等)
(十七)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加快建立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 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强化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 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 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建立科研失 信黑名单,对违反重要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协议或弄虚作假,或擅自离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 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本文所指科研活动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涉及已 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类型。 本文所指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直接接受省级财政资金资助开展上述活动,并接受检查、验收、绩 效评价的项目。科研项目具体类型由各部门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界定,并按规定进行研发统计。 本文所指科研人员,是指直接承担上述科研项目的人员。我省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本文件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sc.gov.cn/10462/11555/11564/2020/2/21/612abf708268486dbae21f35be524ed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