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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结项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     作者:转发    发布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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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规办”)委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结项鉴定,自2020年5月起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对申请鉴定的结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承担鉴定组织工作。相关细则如下:

一、需提交的结项材料

(一)中级管理单位结项申请(含鉴定专家推荐名单)。

(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重大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三)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附件:

1.立项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研究成果;

2.最终研究成果7份;

3.最终成果简介1份;

4.电子版最终成果、成果简介及鉴定结项审批书(光盘);

5.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批复。

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

(一)申请鉴定的材料应是该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且与立项申请书、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承诺的成果形式一致,出版物不得作为最终研究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成果需匿名,不得出现项目负责人、成员姓名及责任单位名称,封面需标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

(三)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领导批示、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四)鉴定结项审批书中声明和总结报告处需有项目负责人手写签名;责任单位、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处需签章齐全并明确审核意见;年度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10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经费决算表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意见处需签章齐全,项目经费使用未达到已拨付经费50%的,需要详细列支未使用经费的预算。

(五)鉴定结项审批书需使用全国艺规办发布的最新版本,且必须为原件。

(六)2017年(含)前立项的原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提交方式及时间

申请鉴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结项材料,需由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后统一提交至管理中心,提交时间需在立项通知书批准结项日期前,已批复延期的项目,在批复日期前提交。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793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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