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一)计划主要分为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等四大类计划。
(二)专项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围绕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进行全方位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可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三)项目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对象可以是个人。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五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推进,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履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
(三)稳定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四)组织编报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预算;
(五)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科技局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是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牵头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四)督促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九条 牵头单位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六)按要求及时完成科技报告编报、科学数据汇交、成果登记等;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八)按时间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九)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落实和强化分级管理责任,市(州)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市(州)科技局推荐项目要充分听取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督促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科技厅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 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2.科研人员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专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畜育种攻关专项项目、应急项目另行规定);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专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畜育种攻关专项项目、应急项目另行规定);
4.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科技厅。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科技厅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拟支持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并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预立项。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科技厅对预立项项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畜育种攻关项目等最长可为5年。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科技厅。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的,科技厅可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履行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五条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科技厅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条 科技厅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
(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1.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科技厅终止项目。
1.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厅撤销项目。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科技厅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作为验收评价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评价前,牵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推动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牵头单位须在专家意见出具后30日内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Sichuan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实行逐级问责,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研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相关调整、验收评价等信息,纳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做好项目任务书、重要调整事项审批资料、验收评价材料等重要资料的档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新设立或调整的科技计划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委托管理。
(一)科技厅可将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收发、项目相关资料的核查和收发、评估检查和验收评价的联络对接等项目日常管理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指南编制、形式审查复审、项目受理、评审、验收评价等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科技厅委托事项履行具体经办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定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严禁越权参与项目管理,严禁参与受委托管理专项中本单位牵头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科技厅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滥用职权、设租寻租、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第三方机构,视情节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整改、取消委托管理等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 科技厅管理的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省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等项目可参照执行。四川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州)科技局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科技厅加强制度“废改立”,依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定向项目管理规范、资金退回规程等制度规定,及时修订科学技术活动举报投诉、项目验收评价、相关专项管理细则等制度规定。
第五十二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科技厅印发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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