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
基本建设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防范工程建设风险,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川教[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审计监督应遵循依法、独立、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审计监督采用自主组织实施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工程的招标、合同订立、工程量收方、工程变更审批及工程验收等事项的监督由审计处自主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期中结算审核或竣工结算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前期准备阶段
(一)参与建设工程代建、勘察设计、施工图预算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监理、施工、结算审核等单位招标文件的审查,监督有关开标和评标工作。
(二)审查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合同签审程序是否合规等;
(三)列席施工图会审等会议;
(四)其他需要审计监督事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一)对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审查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暂列金使用及认质认价等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三)监督现场签证等工程量测量工作;
(四)实施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单位工程、总平工程等环节的期中审核。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送审的结算资料相符,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五)其他需要审计监督事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一)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二)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送审的结算资料相符,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计监督事项。
第八条 监督建设工程资金的支付情况。
第九条 监督建设项目工程资料管理情况(签章、归档等)。
第十条 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交付。
第三章 审计监督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会议主办部门提前24小时将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通知审计处,同时提供会议有关资料,审计处按通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开、评标的审计监督。招采牵头部门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开、评标事项、时间及地点通知审计处,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审计处按通知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及工程测量的审计监督。工程管理部门提前24小时将监督事项、时间及地点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按通知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暂列金使用、认质认价审批程序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工程资料管理情况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处实施监督,并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期中结算与竣工结算审核的实施。
(一)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报送经审查的结算资料;
(二)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方等单位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并将不同意见反馈审计处;
(四)审计处针对反馈意见进行复核,解决争议后出具审核报告;
(五)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告(除社会中介机构外)的签章确认程序。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审计建议,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音乐学院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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