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二条 国标代码:10654。
第三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层次:研究生、本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地点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3.临空经济区校区: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邮编:641300
注:我校美术学院招收的2024级专升本新生在四川音乐学院临空经济区校区就读。
第八条 学制:今年招收的专升本专业除雕塑专业(三年制)外,均为两年制。
第九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考试招生过程及录取结果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十五条 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动画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专升本学生编入录取专业本科三年级学习,并按录取专业现行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学籍管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我省专升本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专升本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我校专升本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 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毕业专业为该生专升本录取的专业,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邮件地址:zsc_sccm@qq.com
学校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招生信息网:/dz_zsc.html
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四川音乐学院招生
第二十二条 本简章由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招生处解释。
地址:成都市新生路6号
邮编:610021
电话:028-85430202
传真:028-85430722
地址:3522集团的新网站
邮编:610500
电话:028-8939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