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本部经济适用房分配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08/4/16 15:10: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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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音院〔2008〕35号
关于院本部经济适用房分配的补充意见
院本部经济适用房建设,预计今年6月主体封顶,届时学院与购房教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公积金支取、贷款、旧房退款充抵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剩余房源的分配
为了统一办理购退房相关手续、回收建设资金,目前剩余的25套住房,原则上留5套作为引进人才用房外,其余20套,销售给申请购房教职工。
二序房源按照老职工(即2007年7月6日以前具有购房资格)的补充申请购房人员;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12月24日调入副高、副处以上人员的先后,依据个人积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房,选完为止。
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7月6日期间新提的正高人员,未进入第一序列选房的可按照个人积分情况,进入一序选购剩余房源。
引进人才人员购房,在引进人才预留房源中解决。
申请购房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格。
二、房价
由于购房时间上的差别,考虑到银行资金利息因素,在原房价的基础上,上浮15%作为现房价。
三、面积
为签订购房合同提供准确的面积数据,学院拟请专业公司按规定计算准确的建筑面积,此面积数据将作为办理产权证的申报面积。
四、第三次房款的收取及贷款
经济适用房已收取两次共55%集资款,第三次集资款40%,拟在6月份收取,各类户型超面积部分,按该房的原购价收取购房款。购房者除用原住房购房款(产权证上的金额)充抵部分外,还可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积存款充抵,不足部分由购房者补足。经济适用房的最终房款以工程审计为准,学院按成本价计算每平方米价格。
符合贷款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月初开始报名统计,由学院统一办理。
五、收取欠款滞纳金
在第一、二次集资款交纳过程中,有少数教职工不能按学院规定时间完成交款,为公平起见,从第三次集资款交纳截止时间起,对欠款的教职工按每月10‰收取滞纳金,并在其工资中扣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院本部 经适房 分配 意见
四川音乐学院院办 2008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