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3/21 10:14:00
2016-03-14 成都人社局
申报认定
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委(团工委):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自2014年6月以来为进入基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提供扶持政策和有效服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在蓉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孵化创业、社会组织等,均可自愿申报。已被认定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和“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本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园区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目前运营状况良好。
2.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促进大学生创业进行了专项规划或明确了相关内容。园区内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培训、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孵化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3.在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4.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机构,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积极为初始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信息查询、项目申报、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人事代理等创业服务。
5.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规定,应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各类数据完整、准确。
6.基地每年有专项资金投入,为入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场地租金、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7.近两年以来,入驻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不低于8户,每年扶持孵化成功的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三)申报材料
1.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等。
2.基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内容。
3.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扶持、指导服务、跟踪扶持的相关政策以及已经提供的管理服务简况。
4.近两年以来,入驻基地创业的大学生保有量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5.近两年以来,入驻基地创业成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等有关情况。
(四)申报时间
申报2016年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人社局牵头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会同当地财政、教育、团委等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择优上报。上报前应在公开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各区(市)县人社局请于3月30日前将《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
三、认定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组成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到申报基地进行现场检查,结合各区(市)县审核意见,对其中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管理规范、成功创业人数多、带动就业人数较多、具有突出的示范引领作用的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示范基地)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后,由市人社局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联合行文认定为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示范基地),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成立“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就业处。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通知并组织本地的创业园区或孵化示范基地参加申报,并做好审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市)县要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确保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园区或基地,坚决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园区或基地要跟踪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已经发放补贴的按规定追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人社局联系人:杨倩文
联系电话:61888305
电子邮箱:cdjyc2011@126.com
附件: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详见原文链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