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关于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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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1/11 14:31:00
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属四川广播电视台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 )文件规定,现将考核招聘2名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主要职能
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
全民事业
锦江区红星中路119号
承担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技术的研究、设计、咨询服务、安装、调试;广播电视设备研制、生产(加工)及配套器材销售。
二、招聘岗位、名额:
专业技术岗位 2人。
三、招聘条件: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科研事业,吃苦耐劳,遵纪守法;
3.年龄4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4.2015年8月31日前毕业的全国各类单位在职或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生,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研究方向符合岗位要求,或2015年8月31日前获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在职或非在职人员;
5.愿意在招聘单位工作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在处分期内的;
6.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招聘方式
采用考核招聘方式进行招聘。在省人社厅、四川广播电视台的指导下,由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具体组织实施。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本次考核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进行网络报名。报名有关事项如下: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7日—19日,9:00—17:00。
2.报名地点: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红星路中段119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二号楼6楼615号办公室)。
3.联系电话:028-66330213
4.填报信息:报考者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考生本人在网上下载填写打印),并张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
5.报名资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打印3份)。身份证(不含旧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任职资格证书,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同时,报考者应提供个人2寸近期免冠证件彩色照片3张。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现场报名时的资格审查,考核时的资格复审,办理聘用手续时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资格审查由科研所负责,资格复审由四川广播电视台负责、资格确认由省人社厅负责。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将及时电话通知
六、考核
资格审查合格者必须在科研所参加非结构化面试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将电话通知本人。
七、面试结果公示
面试成绩及面试排名情况将在面试后3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公告栏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公示期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体检
按照非结构化面试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具体体检地点和时间将电话通知本人。
九、拟聘公示
对各岗位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拟聘岗位、体检结论、考核情况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拟聘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间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因此出现的空额将不再递补。
十、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到省人社厅办理审批手续。省人社厅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对拟聘人员资格进行确认。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因此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此次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聘用管理。
十一、招聘工作纪律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核和聘用资格,已被聘用的将予以解聘。
十二、相关电话
1.咨询电话:
028-66330213(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党群人事部)
2.监督电话:
028-85982995(四川广播电视台纪检监察室)
十三、本公告由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