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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4/17 11:41:00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弘扬高雅艺术,繁荣音乐创作,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部将于2008年11月在北京举行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文华奖”中文华节目奖的组成部分,所颁奖项为“文华音乐作品创作奖”。 二、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由文化部主办,中央歌剧院承办,国家大剧院协办。 三、参评作品范围及要求: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创作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均可参加。 (二)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迎接建国六十周年,本届音乐作品评奖鼓励歌颂祖国、纪念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优秀音乐作品,通过音乐 讴歌新中国成立60年来走过的伟大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抒发全国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三)合唱作品提倡新创作作品,亦可根据民歌或其他创作歌曲改编。合唱含各种大、中、小型作品,包括交响合唱、清唱剧等大型合唱。作品时间长度不限。 (四)室内乐作品为西洋乐器创作的独奏、重奏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20分钟。 (五)每位作者提交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各不得超过2首。 四、报送须知: (一)作者须提交室内乐作品乐谱10份(五线谱);合唱作品总谱10份(五线谱)、作品CD光盘一份(室内乐、合唱作品需分盘录制);作品获奖后需提供总谱电子版,届时组委会将另行通知; (二)作者须填写、提交作品报名登记表一份; (三)报送参评的乐谱、CD一律恕不退还; (四)上述材料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邮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外东中街115号 中央歌剧院 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组委会 邮编:100020; 传 真:010-65535572 电 话:010-65514788 65535582 联系人:王晓红、武红文 五、评选及奖项设置: (一)评选分两轮进行,由评委会采取审听录音与审看乐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合唱作品设: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一等奖1首,奖金20000元;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二等奖2首,奖金各10000元;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三等奖3首,奖金各5000元;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优秀奖若干。 室内乐作品设: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一等奖1首,奖金20000元;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二等奖2首,奖金各10000元;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三等奖3首,奖金各5000元; 文华音乐作品创作优秀奖若干。 (三)对获等次奖的作品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对获优秀奖的作品颁发获奖证书。 六、其他: (一)参评作品或用于创作的素材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二)组委会有权组织获奖作品的出版、录制,举办音乐会等。 (三)组委会对本届评奖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 请各地认真做好组织报送工作,为创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特此通知。

附件: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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