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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川音乐学院2016年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10/28 1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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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院)、各相关部门:
 
    为推动学院内涵建设与发展,加强学院艺术创作工作,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调动全院教师的创作积极性,活跃学院学术科研氛围,根据《四川音乐学院关于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院级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和国家确定的文化工作重点,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思想,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和特色,自2016年起,我院将增设“艺术创作专项项目”,以扶持我院的艺术创作和展演,推出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艺术作品冲刺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的立项。艺术创作、艺术表演和展演是艺术院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教学出成果、科研促教学”的思想落到实处,体现我院在教学理念、思维方式、呈现方式的独特性,让艺术成果不断得到转化,服务社会,服务当下,为将四川建设成文化强省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项目指南
    1.资助范围: 小型舞台剧(戏剧、歌剧、舞剧)、音乐(独唱/合唱、室内乐、管弦乐)、舞蹈、美术。
    2. 资助对象:项目申报面向全院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
    3. 资助类型:具有创新性和较高艺术价值的原创作品、改编作品(对艺术形式进行大幅度改编再创作的作品)
    4. 资助额度: 重点项目3万元,一般项目 2万
    5. 项目周期:项目周期为1年,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完成,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在学院“科研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6. 申报要求:为确保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艺术创作,现对2016年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作如下限定:(1)有逾期未结题项目者不得参加本次申报;(2)申请院级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的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1个项目(包括学术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申报;(3)已获立项的项目组成员不得以类似选题重复申报院级艺术创作专项项目;(4)申报者要保证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者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者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科研处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7.结题形式
    1)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演出不少于2场,项目时长:舞蹈作品3-5分钟,声乐作品4-8分钟,器乐作品7-15分钟,小型舞台剧作品15-20分钟。结题时需准备:结项验收表,项目创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表,项目完整成果材料,演出视频(音频)、剧照、宣传资料等打包存放在U盘中一并上交。
    2)美术创作项目
绘画作品的尺幅为:中国画、油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x1米;水彩(粉)画作品不小于4开;单件雕塑作品的最长边尺度不小于0.6米。作品展览不少于1场,需提交结项验收表,项目创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表,项目完整成果材料,作品展览照片10幅,作品创作构思图、初稿和作品照片,宣传资料等统一用A4彩色打印装订成册,并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上交。
所有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科研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的出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或者私自进行商业演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
    
    三、申报要求及时间
    1.请各项目申报人精选项目题目,下载《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书》(附件1)),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合格,签署意见后汇总并填报《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一览表》(附件2)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科研处项目科,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报书。
    3.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书》纸质档(3份A4双面打印左侧装订);《四川音乐学院2016年度院级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一览表》纸质档一份报送科研处项目科。
本项目从2016年10月28日开始申报,至11月18日截止。科研处项目科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黄慧琳  刘 茜    电话:85430294   

  
附件1.《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书》
附件2.《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申报一览表》
附件3.《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结题验收表》
附件4.《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附件5.《四川音乐学院艺术创作专项项目创作报告》

                                            科研处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附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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