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天府广场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天府广场地区治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府广场地区的范围是:东至人民东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西至人民西路与东城根街交叉路口 ,南至人民南路与陕西街、梨花街交叉路口,北至人民中路与羊市街交叉路口以内的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天府广场地区举行未经批准的各类大型商贸、庆典、文体活动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在天府广场地区举行大型商贸、庆典、文体活动和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 举行大型商贸、庆典、文体活动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15天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 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提前5天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天府广场地区,尤其是各种节日期间,聚集进行妨害公共秩序、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天府广场地区非法聚集或未经批准举行各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驱散。对其中的组织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者和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强行带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