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章程修正案
序 言
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39年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实验学校。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年定名为四川音乐学院并沿用至今。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为基本遵循,“服务社会”为根本责任,秉承“办好艺术教育、培养一流人才、促进文艺繁荣”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现在、弘扬传统、面向未来的办学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推动一流学科建设,形成高水平艺术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建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社会主义高等艺术院校。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简称:川音,英文译名为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SCCM。
第三条 学校现有武侯校区、新都校区和临空经济区校区。武侯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新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临空经济区校区地址: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
第四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60万元。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五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
第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
(二)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相关政策,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和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聘用、管理教职工。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设施与经费,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及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
(三)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部门预算公开和信息公开。
(四)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六)发挥艺术院校特色,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环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艺术学、管理学、教育学、工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国际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应当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学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五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校系(院)级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协助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系(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各级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学校文化建设方案、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方案等,按程序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以及人才工作机制体制创新计划、人才成长环境优化方案,按程序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方案,按程序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院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需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的决议需经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研究决策机构,负责依法审定学位规章制度,负责学位的授予、撤销及争议处理等。依照《四川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副院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各系(院)教学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部门、系(院)、教学部和研究院(所、中心)主任(处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规定的各项考核。
第四十三条 部门、系(院)等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或人才培养需求,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置校企合作或产学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召集联系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的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由系(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系(院)、本科、研究生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通过民主推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三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研究生)会召集。修改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等重大事项需经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事项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依法依规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适度发展中等艺术教育、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长、副处长担任。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经系(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聘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因身体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的人员变化,可进行适当增补。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的规划、指导、咨询和认定工作,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建立并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严格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向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加强拔尖人才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六十八条 学校构建以音乐与舞蹈学为核心,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和设计学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教材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促进教材建设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和教材建设与选用审核委员会,明确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学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教材建设与选用,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建设一批具有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的高水平教材。强化“马工程”教材选用管理,确保“马工程”教材统一使用。
第七十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教材建设与选用审核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基层教学组织、一线教师的宣传教育,增强教师的教材选用责任意识。
第七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艺术院校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地方中心工作、教育教学发展、文化艺术事业需求开展,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学术研究品牌。
第七十五条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和艺术创作团队,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突出加强艺术创作创新,积极服务社会艺术产业发展,不断提高创新创意能力和竞争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通过创作、展演、开放办学等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以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为导向,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八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聘用制度,其中,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按规定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需要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相关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建立教职工学习培训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接收教职工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十七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
第九十条 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应有的义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九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升级、跳级、留级、降级、转学和退学等。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根本,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支持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九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艺术实践、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一百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零五条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和各类发展基金等。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预决算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经费使用原则是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收支平衡、讲求绩效。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按制度进行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和完整地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学校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的有关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资产处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妥善安置学生,制订学生安置方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清算,制订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划转、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广泛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传承弘扬学校文化,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校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校友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艺术教育基金会。艺术教育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艺术教育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艺术教育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艺术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艺术教育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者要求列支项目支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投资收益。
艺术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一百三十条 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可以设立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为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信息公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
(二)学校及各部门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具体标准、学院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程序和要求。
(三)学校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四)有关纪律及群众监督、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五)学校的重要工作,特别是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
(二)通过会议形式公开。主要有中层以上党政干部联席会议,工会、民主党派、团委、学生会、离退休人员等的会议。
(三)设立信息公开栏,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公布信息公开内容。
(四)利用各种公文形式,以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有利于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确定信息公开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督促落实具体方案及措施,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尚美创新”。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校校徽由“川、M、Y、1939”基本元素组合构成,图案呈圆形,以正红色为基调。图案内圆上弧为四川音乐学院英文全称,下弧为“四川音乐学院”鲁迅体,中英文校名首尾相连。中间图案为“川、M、Y”变体加“1939”。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其面色为正红色,左上方为黄色徽识,中间区域为黄色“四川音乐学院”鲁迅体校名,长宽比例为3∶2。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0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网址为www.sccm.cn。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学院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常委会讨论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须向校内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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